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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类商标取得注册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依法规范使用并合理行使权利。
(一)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使用注册商标。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他事项应当与《商标注册簿》上的记载保持一致。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其他事项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餐饮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还应当注意留存使用证据,以证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理维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维权时,要注意避免对公共领域或者属于公共资源的内容,以及他人正当合法权利不当维权,应当尊重他人依法正当使用的权利,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词汇或者地名,因其本身具备固有的含义,属于公共资源。注册商标含有上述要素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合理审慎行使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该类注册商标专 用权人不应限制或者禁止其他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正当使用这些词汇或者标志。
例如,在第四十三类餐厅、饭馆服务上注册“家乡记忆湘菜”商标的专用权人,不得禁止经营湘菜馆的其他市场主体,在店铺招牌、菜单、橱窗、配料表、包装袋等地方以合理方式标注该餐馆的经营菜品类型为“湘菜”。
(三)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在从事餐饮类商品或服务相关经营活动中,应当尊重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避免产生商标侵权纠纷,其他市场主体在使用注册商标非显著部分时,应当仅使用词汇的固有含义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不得攀附他人的商标商誉,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正当使用应当符合语言使用习惯及商业惯例,不应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不应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例如,其他市场主体可以用事实陈述的方式在店铺招牌、菜单、橱窗、配料表、包装袋等地方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的地名,但在使用方式上,应当与注册商标有所区分,避免通过字体、大小及颜色等突出使用。